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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用的跨領域設計通識(17)--不勝犬馬怖懼之情謹拜表以聞

貴府以過去所訂定的函文,以及當案件變得窒礙難行時可以進行補救的放寬條例,還有當前兩者都無法解決時的預審制度作為對我的回答。然而這並不是我陳情的中心思想。我原本就理解北市府對這個問題的大致處理方法,不需要各位就這件事情向我解釋。

我的訴求是敦促市府負起行政機關的基本責任。不要把公有道路(寬度、截角等)、公有設施(排水溝、停車格、路燈等)、以及其他私人團體(違建占用巷道,招牌雨遮突出建築線等)的行為,以行政程序的方式裹脅私人申請者,變相壓迫市民為求案件順利而不得不協助解決私人地主根本無權也無力干涉或影響的事物。

市府既然開闢了公有的計畫道路,也指了建築線給我們,那麼除了申請人自身可以控制的事務之外,就不該要求我們檢討別人,甚至是市府自己所做過的事情。中央頒布的消防救災指導原則通篇讀來,多數是用於規範貴府各單位的"原則",甚至不是硬性的"法條"。退一步講,就算市民們有最大的誠意去遵守,以會辦消防局的方式故意迫使申請人去檢討其他人的行為,或者公共建設的性能或尺寸,以換得行政程序上的放行或簡化,也不符合社會契約精神與法治精神。

 請不要用行政規章的方法把這件事情轉嫁給既無關也無權的普通市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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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勝犬馬怖懼之情謹拜表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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